支付命令

Date

2024-08-09

Case number

KSDV-113-司促-14404-20240809-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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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郭書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書庭於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25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4,831元正未給付,其中14,078元為本金;66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郭書庭於民國108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25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96,774元正未給付,其中92,557元為本金;4,12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78元 郭書庭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2557元 郭書庭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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