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6

Case number

KSDV-113-司促-15253-20240816-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債 權 人 李豐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建鴻、莊碧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建鴻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遷出國外、 莊碧珍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