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6
Case number
KSDV-113-司促-15253-20240816-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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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債 權 人 李豐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建鴻、莊碧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建鴻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遷出國外、 莊碧珍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