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KSDV-113-司促-15671-20240822-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孫瑀鍹(原名:孫毓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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