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Date

2024-08-15

Case number

KSDV-113-司執-98710-20240815-1

Case category

司執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7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楊宜珊即楊來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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