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Date

2024-08-29

Case number

KSDV-113-司票-11115-20240829-1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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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1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陳彥竹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3,6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8,4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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