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KSEV-113-雄小-1323-20240823-3

Case category

雄小

Court

高雄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23號 抗 告 人 林倚令 相 對 人 林雍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裁 定,係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73頁),而抗告人遲至113年8月11日始具狀提起抗告,亦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9頁),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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