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Date
2024-06-14
Case number
KSEV-113-雄補-1256-20240614-1
Case category
雄補
Court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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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曾文鵬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崇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 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第一類謄本。 ㈡、系爭房屋之113年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 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㈢、原告與被告郭崇華簽訂之租賃契約。 ㈣、被告郭崇華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