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Date
2024-06-27
Case number
KSHV-110-重上-107-20240627-4
Case category
重上
Court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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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03,7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606,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 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