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MLDM-113-原附民-8-20240628-3
Case category
原附民
Cour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葉千寧 被 告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係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中起訴書 附表編號63所示之被害人,然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2)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彭瑞欽、李仲賢、林忠平業經本院判決駁回)。 三、至原告另對同案被告彭正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 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