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MLDV-111-家財訴-8-20240826-2
Case category
家財訴
Cour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直佑即陳值佑 被 告 黃宜凡即黃怡凡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經本院聯繫後表示其沒有要繳 納上訴裁判費用等語;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