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MLDV-113-司促-5737-20240823-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00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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