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Date
2024-08-15
Case number
MLDV-113-司票-609-20240815-1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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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黃元延 相 對 人 鍾文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60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0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5日 CH750701 002 110年10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5日 CH75070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