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20
Case number
NHEV-113-湖簡-1000-20240820-1
Case category
湖簡
Court
內湖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徐里渼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0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 0 年0月00日下午 4時10分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51,536元,及自民國113 年 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 元由被告負擔60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