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Date

2024-08-15

Case number

NHEV-113-湖簡-839-20240815-1

Case category

湖簡

Court

內湖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3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22元,及其中新臺幣19,574元自 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76元,及其中新臺幣78,524元自 民國94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整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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