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Date

2024-08-28

Case number

NHEV-113-湖簡-959-20240828-1

Case category

湖簡

Court

內湖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陳夏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5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原告已經找不到被告當時申請信用卡的申請書原本,無從確 認兩造間有信用卡使用契約,而且根據目前的司法實務,絕大部分銀行追償信用卡欠款,都可以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原本,所以對原告也要有相同的要求,原告既然提不出來,就不應該准許原告為權利之主張,所以應該判決原告敗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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