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PCDM-113-聲-2654-20240807-1

Case category

聲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The defendant, Lin Bo-chao, was sentenced to multiple prison terms for repeatedly violating the Commercial Accounting Act. The prosecutor requested the court to determine his total combined sentence. The court ruled that Lin must serve a total of 3 years and 11 months in prison. If he chooses to pay a fine instead of serving time, the conversion rate is 1,000 New Taiwan Dollars per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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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伯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伯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伯超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伯超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部分,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相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受刑人林伯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4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6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 106年5至6月 107年1至2月 107年7至8月 107年9至10月 106年7至8月 106年9至10月 106年11至12月 107年5至6月 107年11至12月 110年9至10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2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10/19 113/04/09 113/04/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22 113/05/10 113/05/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受刑人林伯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16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至110年7、8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3/04/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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