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13

Case number

PCDM-113-聲-2733-20240813-1

Case category

聲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The inmate, Lin Zi-en, was subject to a petition by the prosecutor to determine his total sentence for multiple crimes, includ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ault. The court reviewed the case and found that one of the assault offenses occurred after his first judgment had already become final.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se specific crimes cannot be combined to calculate a single total sentence. Furthermore,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it did not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other offenses. Consequently, the court dismissed the prosecutor'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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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恩(下稱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該罪之裁判確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12年2月21日」,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12年2月27日」,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依前揭說明,該罪不得與先前已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係臺灣高等法院112年2月9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判決判決,是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而非本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受刑人林子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傷害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7/06~110/07/10 109/08/09 112/02/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251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931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02/09 113/04/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93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21 112/07/05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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