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Date

2024-08-01

Case number

PCDM-113-金訴-999-20240801-1

Case category

金訴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琦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7 5號、113年度偵字第2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瑋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訊問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另審酌被告身為詐欺集團收水成員之上游,又為優幣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位居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層級甚高,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收水、車手成員應有實質影響控制力,更有能力影響公司員工之證詞,本案被告答辯與卷內證人證述多有不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被害人甚多,更成立公司反覆經營以虛擬貨幣洗錢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另審酌被告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查緝詐欺集團犯行難度提高,且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規模非小,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自113年5月9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節,有本院當日訊問筆錄1份、押票1紙在卷可參。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訊問被告,被告陳 稱:我因為癌症有做人工造口、人工血管,需要到醫院進行醫療,本案羈押已久,相關證人已經問過,且我因為生病的關係不可能逃亡,希望請求交保等語,本院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審酌本案尚未行審理,檢察官、辯護人各有聲請傳喚數名證人,故審理期日將對多名共犯或證人行交互詰問,而上開共犯、證人或與被告熟識,或與被告曾有雇傭關係,衡情極易受到被告影響,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考量被告涉及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被告目前尚有多件詐欺案件為檢方偵辦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確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虞,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考量本案被告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之手段,尚不足以擔保被告無串證或再犯之虞,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禁見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諭知被告自113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被告所陳之身體狀況,雖可能有需要使用醫療資源之情況 ,然仍可於監所內就醫,若需手術而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得由監所人員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故此尚與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審查無直接關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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