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06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3341-20240606-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王翊稘 何啟聖 一、債務人王翊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貳仟 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王翊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翊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啟聖給付之。債務人王翊稘、何啟聖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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