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6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4923-20240626-2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債 務 人 陳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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