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07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5528-20240607-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康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玖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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