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0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6707-20240620-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7號 債 權 人 蘇麗玲 債 務 人 王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