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4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7202-20240624-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詠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詠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8,061元正未給付,其中6,602元為消費款;55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2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2元 張詠揚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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