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23048-20240830-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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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楊豐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