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PCDV-113-司執-96117-20240628-1

Case category

司執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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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117號 債 權 人 黃尚道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鑑芳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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