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PCDV-113-司票-7803-20240826-1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Dongyuan Consumer Finance Co., Ltd. filed a petition with the New Taipei District Court to enforce a promissory note issued by Huang Yan-jie, which had not been paid. The court reviewed the case and granted the petition, allowing the enforcement of 16,768 New Taiwan Dollars and interest calculated from April 26, 2024. Huang Yan-jie is required to pay the 500 New Taiwan Dollar procedural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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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03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黃妍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零肆元,其中之壹萬陸仟柒佰 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