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Date
2024-06-03
Case number
PCDV-113-消債清-89-20240603-1
Case category
消債清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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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潘韻竹即潘鳳萍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9,180元(暫依調解程 序中之債權人1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8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8人×10份=9,180元)。 二、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 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0年1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及每月 工作薪資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2月至今,收入除薪資外,還 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每月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