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ate

2024-06-26

Case number

PCDV-113-補-1285-20240626-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黃昱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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