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Date

2024-08-15

Case number

PCDV-113-補-1640-20240815-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林秋梅 被 告 林偉盛 林育丞 林佳玲 林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744元,有原 告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實價登錄資料及Google地圖網頁資料可 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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