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PCDV-113-訴-2328-20240822-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8號 原 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被 告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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