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PCEV-112-板建簡-101-20240823-3

Case category

板建簡

Court

板橋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張水松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林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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