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PCEV-113-板小-1928-20240822-2
Case category
板小
Court
板橋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游景麟 被 告 陳玟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