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PCEV-113-板小-2250-20240822-1
Case category
板小
Court
板橋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吳昶毅 被 告 陳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肆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加計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