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PCEV-113-板簡-2040-20240807-1
Case category
板簡
Court
板橋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原 告 張千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敏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