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PCEV-113-板簡-2095-20240822-1

Case category

板簡

Court

板橋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潘詩玉 被 告 賴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3,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陳報的住所,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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