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PHDV-113-衛-1-20240827-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曙煌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匡勝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傷人或自傷之行為,爰依精神衛 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 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第3項前段、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前段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因符合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情形,經強制住院於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惟聲請人已於113年8月24日解除強制住院而出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已出院,就其有無強制住院之事由及應否停止強制住院,已無判斷之實益,其向本院聲請停止住院,已失所據,故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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