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PTDM-113-單禁沒-67-20240628-1
Case category
單禁沒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太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90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零點玖柒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董太平前因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3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9701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