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PTDV-113-司促-3404-20240628-2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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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康榮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康榮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榮秀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 僅附存款憑條,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中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6萬元」等語,惟上開借款是否已屆期,尚無從依聲請人所提存款憑條得知。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人請求給付新臺幣66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聲請人已於113年5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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