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PTDV-113-司促-5462-20240628-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榮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11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