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PTDV-113-司促-5672-20240628-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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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利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3,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利育智於民國112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9日止累計296,363元正未給付,其中285,422元為本金;10,9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利育智於民國11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9日止累計67,515元正未給付,其中66,004元為本金;1,5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利育智於民國111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9日止累計258,651元正未給付,其中249,099元為本金;9,5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利育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5日止累計20,760元正未給付,其中20,524元為消費款;23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422元 利育智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66004元 利育智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3 新臺幣249099元 利育智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 004 新臺幣20524元 利育智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