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人扶養費
Date
2024-08-02
Case number
PTDV-113-家補-342-20240802-1
Case category
家補
Cour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劉○○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代 理 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