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6-20
Case number
SCDM-113-國審強處-5-20240620-1
Case category
國審強處
Cour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This is a court ruling regarding the extension of detention for Zheng Ding-wei, a defendant charged with murder.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the crime carries a severe penalty and that Zheng poses a flight risk, as he initially left the scene before turning himself in and gave evasive answers during questioning. To ensure the trial proceeds smoothly, the court ordered that his detention be extended by two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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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定緯 指定辯護人 李昱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83 號、113年度偵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定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定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犯嫌重大,再該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經常伴隨逃亡,基於人性畏罪心理,並參諸被告於第一時間即離開現場,有逃亡之事實,犯後雖自首到案,惟參酌本案涉犯刑度之重、被告應訊時避重就輕的態度,仍不能排除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 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被告之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6月20日進 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等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本無從排除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況被告犯後雖經自首犯行,惟其於第一時間仍離開現場,考以本案被告所涉刑度之重,其應訊時仍避重就輕,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實仍然存在,又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