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6-04
Case number
SCDV-113-司票-876-20240604-1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Chen Mei-zhen filed a petition with the court to enforce a promissory note co-signed by Chen Zi-liang and Zhou Xian-zong. The note was for 100,000 New Taiwan Dollars, maturing on April 11, 2024.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92,000 New Taiwan Dollars remained unpaid after presentation. The court reviewed the case and granted the petition for compulsory execution of the unpaid amount and interest. The respondents are jointly liable for the 500 New Taiwan Dollar procedural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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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陳美珍 相 對 人 陳紫詅 周憲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 請人之新台幣100,000元,其中新台幣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333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共 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92,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