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6-07
Case number
SDEV-111-沙簡-44-20240607-3
Case category
沙簡
Court
沙鹿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仁癸 徐幸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榮川 李侑瑋即丞典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川、李侑瑋即丞典工程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37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21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