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6-11

Case number

SDEV-112-沙簡-485-20240611-2

Case category

沙簡

Court

沙鹿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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