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SDEV-113-沙小-430-20240830-1
Case category
沙小
Court
沙鹿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紀淳譯 陳冠雲 複代理 人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廖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5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96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55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