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SDEV-113-沙簡-86-20240823-1

Case category

沙簡

Court

沙鹿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原 告 黃勝吉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允翌工程行即李文發 被 告 吳俊守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 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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