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SDEV-113-沙補-135-20240826-1

Case category

沙補

Court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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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鎮森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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