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ate
2024-08-05
Case number
SJEV-113-重小-1806-20240805-1
Case category
重小
Court
三重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柯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三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38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38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