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8
Case number
SJEV-113-重建簡-68-20240828-1
Case category
重建簡
Court
三重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 原 告 張李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為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